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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将从2016年12月10日零时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6-12-09    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    


  从12月10日零时起,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将正式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这标志着桂林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此次桂林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城市公立医院包括: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中医医院(市皮肤病防治医院)、桂林市口腔医院、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等8家市属公立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参照执行;解放军第181医院可参照执行。

  据了解,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以后,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偿将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公立医院由于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7号)所确定的补偿政策,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补助进行合理补偿。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控制总量、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既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更兼顾患者和医保的承受能力,切实防止增加患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看病就医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者门诊诊查费及住院自费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总体上以不增加参保、参合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为原则。

  对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政府补助15%。财政补助的范围为列入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市属公立医院。区直及部队医院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对特殊情况的由桂林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激励支持。

  对公立医院承担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降消、艾滋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考核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实施足额补助。对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等专科医院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助。(记者 陈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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